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种牙不易,维权有法丨律师带你识别医疗美容服务的那些“坑”
时间:2024-08-12 作者: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浏览:423

在当今社会

随着人们对美的追求日益增长

医疗美容行业特别是种植牙服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

随之而来的

“模糊方案”、“捆绑消费”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让不少消费者在求美之路上踩坑

......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些问题背后的法律知识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特邀请了专业律师

就以下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为广大消费者在种植牙过程中提供一份实用的法律指南



近年来,种牙费用大幅降低。不过,有患者深度接触后发现:一些机构不满足于只挣一颗牙的钱,坏牙拔,病牙也拔,甚至还哄着拔好牙,多拔才能多种,在拔牙数量上让患者多掏钱。


不仅如此,某些机构还以“免费检查”“低价体验”等方式吸引患者,再通过增加服务、添加耗材、捆绑消费等方式,增加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花销。


增加服务、捆绑消费

部分医疗机构价格不透明


北京的潘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朋友的推荐下,曾先后去几家医疗机构了解戴牙冠的情况。但他发现,一些医疗机构一开始不会同他谈价格,而是为他拍牙片,进行全口排查。如果有问题要治疗,这些机构会出具一个包括检查费、拍片费等在内的全包方案,一颗牙的治疗费用高达七八千元,也就是所谓的“打包价”。


相比之下,有的公立医院会细分各种项目,总报价六千元左右。“虽然他给你报六千,但最后一定花不到六千,我去好多次都是这样。”潘先生说。


记者搜索社交平台发现,类似种植牙问题的帖子有很多,还有不少教消费者如何“避坑”的科普贴。而消费者集中遇到的问题大多也是“多拔多种”、机构增加服务项目等价格不透明的问题。



修复治疗还是拔牙种牙?

有机构为敛财制订“灵活”方案


  去年年初,国家医保局首次开展种植牙集采,将曾经上万元一颗的种植牙牙体的价格直接降到千元以内。据相关从业者杨女士介绍,行业内价格降下来后,一些无良机构便开始想办法敛财。“有些机构到处打广告,用低价格吸引患者。有叔叔阿姨一看便宜就去了,但他们的病例未必符合广告上的标准。”


这其中产生的典型问题就是拔牙。杨女士表示,医疗机构评估一颗牙是否需要拔有严格的标准。比如根管治疗时,如果某颗牙最后被判定需杀神经,还伴随有活动情况,但牙齿没有达到2级以上松动是不符合拔牙标准的。如果机构拔掉了不符合拔牙标准的牙,该机构便存在为多收钱或图省事的可能。


杨女士还透露,选择修复治疗还是拔牙种牙,灵活度很大,一些机构会通过话术让消费者接受自己的治疗方案,比如对患者说“如果这个牙现在不拔,回头坏了还会遭二茬罪”等。





义海律师说



王世旺:

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含买卖、借贷、建设工程、不良资产等。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医疗美容服务中的“模糊方案”和“捆绑消费”有何具体规定?这些行为通常如何被界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医疗美容服务中的“模糊方案”和“捆绑消费”没有直接的具体规定。

换句话说,模糊方案通常是指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服务机构或医生未能清晰、明确告知患者具体的的治疗方案、预期效果、费用、风险等信息,导致患者无法做出充分的知情决定;捆绑消费通常是指再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服务机构强制要求患者接受多项服务或者购买额外产品,否则不予提供主要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当消费者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合同中哪些内容可能隐藏着“模糊方案”或“捆绑消费”?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1)治疗方案的模糊性:合同中可能仅笼统描述治疗项目,未明确具体的治疗步骤、方法、使用的材料或药物等详细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治疗方案的全貌。


(2)效果承诺的模糊性:医疗机构可能使用模糊的语言承诺治疗效果,如“显著改善”、“可能有效”等,而不提供具体的量化指标或标准,使得消费者难以评估治疗效果是否达到预期。


(3)费用构成的模糊性:合同中可能未明确列出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项目,如治疗费、材料费、检查费、药费等,或者仅提供总价而不分解具体费用,导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准确预估总成本。


 “模糊方案”或“捆绑消费”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

(1)对于上述可能隐藏着“模糊方案”或“捆绑消费”的合同条款,其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2)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无效:如果合同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或公平交易权等,则该条款可能无效。


(3)显失公平的条款可撤销:如果合同条款明显偏袒医疗机构一方,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则该条款可能被视为显失公平,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模糊条款的解释权:对于模糊条款的解释,通常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之处,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



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在种植牙过程中遭遇了不公平或欺诈行为,应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维权?整个维权过程通常包括哪些步骤?


首先,消费者可以尝试与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直接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不满和诉求,寻求双方协商解决的方案。同时,消费者可以拨打12320全国统一卫生热线,向当地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这些机构负责监管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对违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和处理。还可以向本县或本区的卫生局医政科或者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医调委)投诉。这些机构通常负责调解医疗纠纷,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支持。


如果医疗机构的欺诈行为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还可以拨打12315或者直接到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会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支持。


维权的同时消费者应保存好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记录、服务合同、支付凭证、病历资料等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使用。并应明确自己的维权诉求,如要求退费、赔偿损失、道歉等。


此外,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诉求,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进行投诉或诉讼。并按照所选途径的要求,提交投诉材料或起诉状,并附上相关证据。提交投诉或起诉后,需要等待相关部门或法院的调查和处理。


目前对于医疗美容行业,特别是种植牙服务,有哪些行业规范和监管措施?这些规范和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医疗美容行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要求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遵守相关诊疗规范。


同时,医疗美容行业和种植牙服务领域还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如服务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


监管方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美容机构和从业人员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确保机构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条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对于种植牙服务,还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设备条件,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种植牙医师团队。


此外,可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和种植牙服务提供者公开服务内容、价格、医师资质等信息,让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并通过政府网站、行业协会网站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审核丨万子姣

编辑丨雷雁雯

来源丨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电话:0871-68400511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写字楼A11-1栋18楼
邮箱:ynyhs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