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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海·视点丨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 司法正义不容亵渎
时间:2024-08-19 作者: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浏览:467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



法治日报记者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得到证实,8月7日傍晚,该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据漯河市郾城区公安机关侦查,8月7日18时26分,公安机关接报,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电梯口处有人被刺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王佳佳颈部被刀割伤,已无生命体征。经侦查确认,行凶者为党某某,男,50岁,郾城区居民,未婚,系王佳佳所办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时,其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经上级法院组织评查,党某某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和判决情况为: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购于2021年,价格1800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


因双方和解未成,7月4日,党某某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此案由王佳佳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其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7月23日,郾城区法院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判决后,党某某对王佳佳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8月7日18时许,其持凶器进入王佳佳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法律伦理的困境与出路


这起事件暴露出我国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面临的安全风险,也无疑给所有司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如何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保障自身安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司法人员在维护法律尊严、公正审判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案件的敏感性和复杂性,遭受来自案件当事人的极端报复。法官作为司法权的执行者,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仅损害了司法人员的个人权益,更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同样,法律从业者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但他们的自身安全有时却面临着各种威胁,案件相关风险、公众舆论压力以及职业竞争都可能导致他们的安全受到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法律从业者需要增强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识别和应对潜在风险。同时,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和安全门,以提供物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同样重要,以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也应为受到威胁或攻击的法律从业者提供保障,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司法正义不容亵渎


这起事件呼唤了全社会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尊重。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付出了艰辛努力,他们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爱。在痛心这起悲剧的同时也应当从中汲取教训,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让他们在为社会贡献力量时,不再担忧个人安危。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职业人员仍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法治精神的传播者,更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前提是全社会要建立起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充分尊重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坚实建设。


“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呼唤全社会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尊重,需要政府、法律职业界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政府应提供政策支持、法律职业界应加强自我提升、公众则应培养法治意识,只有形成全社会尊重法律职业的良好氛围,法治国家的建设才能稳步推进。


法律从业者的安全不仅关乎个人,更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社会各界都应共同努力,确保这一群体的安全。

审核丨万子姣

编辑丨雷雁雯

来源丨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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