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就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婚姻登记取消户口簿等新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登记是组成家庭的起点。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调整。为贯彻实施民法典,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民政部在多次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各省级民政部门和部分基层婚姻登记机关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进行论证的基础上,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回应,取消当事人需要出具户口簿的规定,主要是为当事人特别是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群众提供最大便利。
不再出具户口簿
旨在方便异地办理婚姻登记
修订草案相比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在婚姻登记程序上作出修改: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民政部表示,现行条例中规定,婚姻登记需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居民户口簿是其有效证明材料。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异地工作和生活,现有规定给他们办理婚姻登记带来很多限制,回户籍地办理登记无形中也增加了额外负担,取消当事人提供户口簿的规定旨在解决这个问题。
民政部负责人表示,取消婚姻登记居民户口簿的限制存在可行性:
从2021年6月起,民政部在多地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为取消户口簿提供了实践基础。
随着一系列减证便民政策陆续出台,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了身份信息集成统一、多证合一,将户口簿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人口管理的发展趋势。
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已基本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和婚姻登记数据及时汇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数据库的现有数据,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都能够做到实时查询使用。
民政部、公安部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人口信息核验,能保证“全国通办”的需求,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让当事人个人提供户口簿等做法事实上已失去意义和必要性。
民政部:
“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并不冲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新增关于“离婚冷静期”条例: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民政部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减少冲动型离婚或草率离婚的一个有效措施。民法典实施以来,民政部指导各地优化离婚登记服务流程,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努力减少社会上的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现象,取得较好的效果。
民政部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当事人是否享有离婚自由权利并不冲突,当事人如感情确已破裂,既可以依法申请协议离婚登记,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当事人若在离婚期间遇到个人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可以及时通过相关法律救济渠道寻求帮助。
取消户口簿要求后,如何确保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已基本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和婚姻登记数据及时汇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数据库的现有数据,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都能够做到实时查询使用。
民政部、公安部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人口信息核验,能保证“全国通办”的需求,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让当事人个人提供户口簿等做法事实上已失去意义和必要性。
离婚冷静期对于想要离婚的双方来说,可能带来哪些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对于想要离婚的双方来说,可能带来的正面影响包括减少冲动离婚、促进理性思考、保护弱势群体权益;负面影响包括延长离婚时间、无法保证和解、增加不确定性和风险。
离婚冷静期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
为夫妻提供了一个缓冲期,使他们有机会重新审视婚姻和离婚的决定,避免因一时冲动或情绪激动而导致的草率离婚。
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更加冷静、理性地思考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彼此的需求和期望,为可能的和解创造条件。
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冷静期可以为经济弱势或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提供额外的保护,尽管存在对于受虐待一方可能不利的观点,但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这种风险。
然而,离婚冷静期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延长离婚时间无疑会增加离婚的时间成本,对于已经下定决心离婚的夫妻来说,这可能是一种不必要的拖延。
尽管目的是促使夫妻和解,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夫妻都能够在这段时间内达成和解,对于那些关系已经破裂的夫妻来说,冷静期可能只是延长了痛苦的时间增加不确定性和风险。在冷静期内,由于夫妻关系的法律状态尚未解除,这可能会给一些不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如恶意借贷等,增加了夫妻双方,尤其是经济弱势一方的风险。
离婚冷静期在减少冲动离婚、促进理性思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延长离婚时间、无法保证和解以及可能增加不确定性和风险等弊端。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从法律角度看,这些新规定如何与现行民法典的规定相结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一调整旨在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流程,使离婚登记更加便捷。
为了规范离婚登记程序,增加了离婚登记存档材料,包括冷静期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存档材料和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存档材料。这些措施有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和管理。
考虑到信息数据联网可能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新增了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规定以及罚则,可以进一步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目前,各地婚姻登记处已将婚姻登记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牌、公示栏等内容更新为《民法典》的内容,并印制了新的婚姻登记告知单,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婚姻登记工作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有序进行。
对于跨行政区域补领结婚证的条件和程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至少一方为湖北省户籍的条件、依法登记结婚且仍维持该状况的要求、婚姻信息在系统中可查证等。这些规定旨在方便那些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人群办理结婚证。
婚姻登记新规定与《民法典》的结合,可以通过优化流程、增加存档材料、加强信息保护、更新规章制度等方式,提高婚姻登记的效率和规范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这种变化是否会影响婚姻登记的其他方面,例如财产管理和继承权?
不会影响,继承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婚姻登记与户籍登记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并不会对亲属关系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